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
(二)下岗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四)“农转非”人员。
(五)三峡库区移民。
(六)残疾人。
(七)城乡退役士兵。
(八)文化创意人员。
(九)信息技术人员。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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