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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税对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4/3/18   来源:重庆燕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3468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第八条的规定:(一)纳税人提供除建筑业劳务以外的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个人临时发生应税劳务可以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主城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向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其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向项目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地税局申请办理。(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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