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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具外管证后应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发布时间:2014/3/18   来源:重庆燕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3695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14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实际经营活动之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逾期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开具《外管证》,自其在同一区县(自治县)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累计超过180天后,所从事的项目建设或开发仍未结束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续开《外管证》,也不再将报验登记转成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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